■ 生育一孩的新增加产假10天,生育二孩的新增加产假20天,生育三孩的新增加产假30天
■ 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 产前检查陪护假累计不超过5天,男方护理假累计不超过25天
■ 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
4月14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有关问题解答》,对公众关心的生育休假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自今年3月24日起施行,规定生育假包括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假期按自然日计算;符合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其生育假比照生育三孩的规定执行。
对于新增加产假的时间节点如何界定的问题,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据了解,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包括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和我区增加的50天假期。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生育一孩的新增加产假10天,生育二孩的新增加产假20天,生育三孩的新增加产假30天。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仍未休完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的女职工,可以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享受新增加的产假;新《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经休完的,不再享受新增加的产假。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立了育儿假,其中的“每年”如何界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解答为,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其中,“每年”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例如,孩子2022年3月18日出生,在孩子满3周岁前,每年3月18日至次年3月17日算一年。
此外,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产前检查陪护假根据产前检查的需要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5天;男方护理假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25天;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同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未满3周岁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梁莹 周岐勰)
■ 生育一孩的新增加产假10天,生育二孩的新增加产假20天,生育三孩的新增加产假30天
■ 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 产前检查陪护假累计不超过5天,男方护理假累计不超过25天
■ 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
4月14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有关问题解答》,对公众关心的生育休假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自今年3月24日起施行,规定生育假包括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假期按自然日计算;符合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其生育假比照生育三孩的规定执行。
对于新增加产假的时间节点如何界定的问题,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据了解,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包括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和我区增加的50天假期。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生育一孩的新增加产假10天,生育二孩的新增加产假20天,生育三孩的新增加产假30天。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仍未休完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的女职工,可以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享受新增加的产假;新《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经休完的,不再享受新增加的产假。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立了育儿假,其中的“每年”如何界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解答为,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其中,“每年”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例如,孩子2022年3月18日出生,在孩子满3周岁前,每年3月18日至次年3月17日算一年。
此外,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产前检查陪护假根据产前检查的需要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5天;男方护理假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25天;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同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未满3周岁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梁莹 周岐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