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办公室文件
桂民办发〔2021〕12号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
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0号)等文件要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自2021年6月3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现就推进我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工作理念,完善制度机制,优化业务流程,强化业务协同,满足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有效服务广大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为他们提供更便捷、更贴心的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受理范围和办理流程
(一)受理范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采取任意地受理申请,户籍地负责审核的形式办理,申请人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
(二)办理流程。各地按照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统一使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受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各地跨省通办材料说明”栏目中申请人户籍所在的市级民政部门关于跨省通办材料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同时将每月资金发放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跨省通办”工作是中央和自治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压紧责任,强化经费保障,细化具体操作流程,抓好任务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受理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在信息系统中留存,受理地无需转寄纸质材料。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跨省通办”的工作人员要及时查看信息系统,按时接收和办理本乡镇(街道)户籍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外地提出的认定申请。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公告第4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通知》(桂民发〔2011〕125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和完善信息系统中“各地跨省通办材料说明”栏目内容。同时,各地要推动建立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从制度层面完善部门联动,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的有效传递,为开展认定工作提供支持,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三)加大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并通过普法宣传、入户探访等各种时机,大力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帮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要认真总结交流经验,及时推广工作亮点,全面提高“跨省通办”工作效率。
(四)加强督查检查。各地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出现工作落实不到位,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等情形的,及时给予处理。在推行“跨省通办”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要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的,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并追回违法所得。自治区民政厅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附件: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
工作流程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
“跨省通办”工作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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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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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办发〔2021〕12号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
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0号)等文件要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自2021年6月3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现就推进我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工作理念,完善制度机制,优化业务流程,强化业务协同,满足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有效服务广大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为他们提供更便捷、更贴心的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受理范围和办理流程
(一)受理范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采取任意地受理申请,户籍地负责审核的形式办理,申请人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
(二)办理流程。各地按照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统一使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受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各地跨省通办材料说明”栏目中申请人户籍所在的市级民政部门关于跨省通办材料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同时将每月资金发放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跨省通办”工作是中央和自治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压紧责任,强化经费保障,细化具体操作流程,抓好任务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受理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在信息系统中留存,受理地无需转寄纸质材料。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跨省通办”的工作人员要及时查看信息系统,按时接收和办理本乡镇(街道)户籍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外地提出的认定申请。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公告第4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通知》(桂民发〔2011〕125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和完善信息系统中“各地跨省通办材料说明”栏目内容。同时,各地要推动建立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从制度层面完善部门联动,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的有效传递,为开展认定工作提供支持,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三)加大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并通过普法宣传、入户探访等各种时机,大力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帮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要认真总结交流经验,及时推广工作亮点,全面提高“跨省通办”工作效率。
(四)加强督查检查。各地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出现工作落实不到位,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等情形的,及时给予处理。在推行“跨省通办”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要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的,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并追回违法所得。自治区民政厅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附件: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
工作流程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
“跨省通办”工作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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