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按照这个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回。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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