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取消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二)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 。
二、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精神,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工作。
(二)全面实施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不再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确认予以保留的,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名称登记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服务。推动建立统一的企业名称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登记系统无缝衔接。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企业既可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交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也可以在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名称。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不断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功能,实行“一次性告知”,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四)依法审查企业名称登记事项。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登记时对名称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不断完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加强企业名称通用字词的动态管理,提高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审查的智能化水平,加强对自主申报名称的监督检查。
(五)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因企业名称使用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企业名称涉嫌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取消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二)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 。
二、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精神,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工作。
(二)全面实施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不再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确认予以保留的,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名称登记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服务。推动建立统一的企业名称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登记系统无缝衔接。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企业既可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交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也可以在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名称。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不断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功能,实行“一次性告知”,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四)依法审查企业名称登记事项。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登记时对名称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不断完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加强企业名称通用字词的动态管理,提高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审查的智能化水平,加强对自主申报名称的监督检查。
(五)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因企业名称使用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企业名称涉嫌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