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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与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广西脱贫攻坚的通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 2019-04-03 17:22    |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桂税发〔2018〕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用好用足用活税收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广西脱贫攻坚工作,现就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广西脱贫攻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税收服务

        多渠道、多平台、多维度宣传脱贫攻坚、涉农惠农税收政策。全区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建立政策服务团队,深入乡镇、农村、农户开展点对点、面对面辅导,使税收优惠政策的红利进一步释放,激发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广西脱贫攻坚工作。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一批竿见影的纳税服务举措,对脱贫攻坚、涉农惠农税收事项实行特事特办,简化办税流程所需资料,让涉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落实税收优惠,促进行业脱贫攻坚

        (一)完善基础设施,打通发展“血脉”

        1.助力基础设施建设。

        1)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2)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支持农村饮水工程。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加大产业扶贫,强化自我“造血”

        1.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促进农业生产。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3.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1)在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免征增值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促进农产品流通。

        1)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鼓励创业就业,激发内生“动力”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发展普惠金融,促进金融“活血”

        1.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对扶贫提供金融支持。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扶贫提供金融支持。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对扶贫提供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4.农牧保险业务对扶贫提供金融支持。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5.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1)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或担保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2)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五)促进区域协调,聚焦脱贫攻坚“重点”

        1.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1)自2012年起,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且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发放贷款所取得的收入不低于其70%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2017-201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019-202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发展。

        1)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新认定的减按l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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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新办的符合北部湾经济区政策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4)新办的以北部湾经济区政策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5)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6)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7)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8)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9)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10)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11)在经济区新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3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以上政策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新入驻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3)在特色名镇名村投资兴办旅游等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

        4)对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含景区、饭店、旅行社),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免征房产税。

        4.支持地扶贫搬迁。

        1)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自治区级平台公司和市级、县级平台公司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其易地扶贫搬迁业务收入占该公司(单位)业务总收入70%(含)以上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易地扶贫搬迁业务收入占该公司(单位)业务总收入50%(含)至70%(不含)的,减半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自治区级平台公司与银行贷款合同﹑自治区级平台公司与市级﹑县级平台公司的转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免征印花税。

        3)对纳税人取得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安置房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4)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核准后给予减免。

        5.支持粤桂扶贫协作。

        对在33个贫困县新设立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禁止发展项目和房地产、批发、零售业外,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六)鼓励慈善捐赠,引导各界“输血”

        1.鼓励境外慈善捐赠。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鼓励公益性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充分发挥绩效考评指挥棒的作用,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的绩效考评工作中,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层层传导压力,以考评来检验和反映扶贫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情况。同时,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年度重点督导检查计划,确保扶贫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全力支持广西行业脱贫攻坚。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