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略|如何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一、明确受理范围依法正确举报
(一)哪些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哪些事项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二、鼓励实名举报奖励有功人员
(一)什么是实名检举控告?
实名检举控告,是指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二)实名检举控告人有什么权利?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及检举控告内容严格保密。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按规定对实名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三)实名检举控告如何告知反馈?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事项的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
三、客观真实举报杜绝诬告陷害
(一)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如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对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诬告陷害,将从重处理:
1、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4、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1、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2、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3、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12388)反映的;
4、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5、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