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曾先生向晚报咨询,他了解到从去年起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支付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险费用,最近他配偶的母亲住院,但是岳母并不是在柳州参保,只是在柳州就医,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使用他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支付?26日,记者联系了市医疗保障局帮曾先生打听。
实现“家庭共享”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曾先生说,他岳母在贺州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近因病到柳州市工人医院西院住院。因他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还有近1万元资金,想了解是否可以进行“家庭共享”,为岳母支付住院费用,减少此次住院支付的负担。
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科长谢琼芳解答道,受技术原因的制约,像曾先生这种情况,因其岳母不是在柳州参保,无法获取她的参保信息,因此暂时无法使用他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住院自付部分的费用。
记者了解到,从去年8月起,已经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并且没有办理门诊慢性病待遇确认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15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用于支付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柳州市(含五县及柳江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使用医保就诊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实现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家庭共享”。但要实现“家庭共享”,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职工参保人的家庭成员已经参加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无论是城乡居民医保还是职工医保);二是职工参保人已办理授权个账代付手续(最多可授权6名家庭成员使用本人的个人账户)。
未来有望实现全面共济使用
谢琼芳解释,据桂人社规〔2018〕7号文件规定,允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定亲属共济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因为个人账户属于医保基金的一部分,按照基金管理的要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消费,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必须记录其消息明细。但由于目前全国、广西医疗保险基本上仅实现市级统筹,也就是说,各统筹单位都各自建设自己的医疗保管信息管理系统,各统筹单位间的信息管理系统仍无法进行对接,柳州市使用的医保信息系统无法实时获取统筹区域外参保人员就医状态时的参保信息。因此,因曾先生岳母是在贺州参保,我市的医疗保管信息管理系统无法获取她就医状态时的参保信息,因此无法实现“家庭共享”。
谢琼芳建议,目前在柳州的外地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符合异地联网结算条件的就医费用,可通过另一套专用的异地医保结算平台进行联网结算,免去异地就医需要垫付大笔医疗费用的困难,同时免去异地来回跑报销医疗费用之苦。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后,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已经启动建立统一的医保结算系统的工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柳州市职工医保也能够通过新系统实现全国各统筹单位的全面信息互联互通,届时,相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用捆绑即可实现全面共济使用。